安工大〔2007〕81号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保障教育者和受教育者正当权益,规范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安徽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安徽工业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特修订本细则。
一、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二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姓名以录取通知书为准,不得随意更改。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说明理由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和校徽。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发给证明。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本校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并应自通知之日起,立即离校医治。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到学校招生办公室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每个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须缴清当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在校学习时间(包括休学、旁听时间)超过6年者,不予注册。
二、教育教学计划与教学组织
第七条本科学制四年,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本科生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旁听)最长不得超过6年。
第八条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课程学习实行选课制,不选课不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辅修专业课程学分、双学位专业课程学分的认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学生应根据本专业培养(教学)计划,按照选课管理办法进行选课,并按照所选定的课程完成学习。全校公共选修课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教学。
第十一条学生要参加按照专业培养(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十二条学生应持学校颁发的考试证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
第十三条学生应严肃认真地对待考试,严格遵守《安徽工业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每学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或缺交作业量达二分之一及以上或实验成绩不及格的学生,该课程的平时成绩为不及格,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学生因公外出参加活动不能按时参加正常考试的,由活动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并同时报教务处备案,由教务处另行安排考试。凡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在登记成绩时注明“缺考”字样。无故缺考者,该课程应重学。
学生若对其成绩有疑问,应在成绩公布的30日内(不含寒暑假),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和课程所在学院同意后,由课程所在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指派专人(至少2人)查卷答复。
第十四条对于考试作弊的学生,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在登记成绩时注明“作弊”字样。对违反考场纪律的学生,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登记成绩时注明“违纪”字样。
第十五条按专业培养(教学)计划,各类课程未获得学分累计超过12学分(不含公共选修课)或培养(教学)计划规定的主干课程累计超过8学分的,不得参加毕业设计环节,学籍作降级处理。
三、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均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课终考核,考核可以采用多种形式。
考核成绩根据不同教学环节的性质,由平时考核成绩和课终考核成绩综合评定或由课终考核成绩评定。
第十七条课程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记分。实践性环节课程或选修课的成绩可按五级分制记分,即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
第十八条学分与学分绩点的计算
(一)课程学分以学期为计算单位。课程考核及格,即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二)学分的计算方法如下:
理论教学(含实验),每16学时为1学分;实习、社会实践、课程设计等分散进行的,每20学时为1学分;集中进行的,每周为1学分。
(三)学分绩点和学分绩
为了科学地综合评价学生学习质量的高低,用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课程学习质量的评价指标,用平均学分绩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计算方法如下:
某一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学分×绩点数
某学期学分绩点总数=∑(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某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某学期学分绩点总数/∑课程学分
=∑(课程学分×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学年平均学分绩=∑(课程考核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四)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折算
考核成绩 |
绩点 |
|
百分制成绩 |
五级分制成绩 |
|
90-100 |
优 |
4 |
85-89 |
良+ |
3.6 |
80-84 |
良 |
3.2 |
75-79 |
中+ |
2.8 |
70-74 |
中 |
2.5 |
60-69 |
及格 |
1.8 |
<60 |
不及格 |
0 |
四、重考、重学与先修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重考、重学或先修的相应手续,否则成绩记为无效。
第二十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未获得学分的学生,给一次随课程重考机会,重考成绩以卷面成绩为准。重考后仍未获得学分者,应当重学,直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学次数不限。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重考,应重学:
(一)无考试资格的;
(二)无故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时有违纪或作弊行为的;
(四)有重考机会而不参加重考的;
(五)重考后仍未获得学分的。
实践性教学环节或体育课未获得学分的学生,不得参加重考,应重学。因身体情况不适宜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持校医院主治医生会诊证明(注明期限),经校医院主要负责人审定,由体育部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可以修学体育保健课,其考核成绩按正常体育课成绩记载。
第二十一条重学课的开设实行插班重学的办法,学生跟班参加学习。如因时间冲突不能坚持全部上课,须提出申请,经学院和任课教师同意,可以部分免听或全部免听,但应主动与任课教师保持联系,完成任课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并参加课程考试。未办理免听手续或平时成绩为不及格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重学考试。实践性教学环节(含实验)不办理免听。
教学计划中第七学期、第八学期课程未获得学分的学生,安排一次重考;仍未获得学分的,安排一次重学,重学人数少的实行辅导制。
第二十二条降级的学生原则上执行学籍所在年级的教学计划。因课程内容整合名称改变的课程,是否补修由课程所在学院认定,写出书面材料,报教务处备案。若教学计划调整较大,可以根据学生本人的意愿选择执行原年级的教学计划。
第二十三条学习优秀的学生可以先修高年级部分课程,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同时辅修其它专业的课程或学习双学位课程,辅修或学习双学位课程应遵守《安徽工业大学双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学生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重考一次。重考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由教务处安排参加相应课程的正常考试。重考成绩按考试(卷面)成绩记载。课程成绩按最高成绩认定。
五、免听与免修
第二十五条对自学能力较强,考核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2以上者,除政治理论课、体育课以及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外,每学期可申请2门以内(含2门)课程免听。
(一)申请免听的学生,要制定出自学计划,并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到所在学院填写《免听自学登记表》。
(二)学生持《免听自学登记表》及自学计划,经任课教师签署意见,所在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有效。
(三)批准免听自学的学生,要完成指定的作业、实验,参加平时测验等教学环节,经任课教师同意,可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
(四)学生免听课程按正常修课对待,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该课程按不及格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外校已取得我校认可的相应课程学分,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以免修。申请免修的学生填写《免修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实践性教学环节、独立设课的实验课不得免修。
六、试读、劝退、旁听、跳级
第二十七条学校每学年度进行一次学籍处理,以本学年度所修课程应取得学分数作为学籍处理的依据。本学年度所修课程学分总和为学生应取得的学分数。
体育课、军训课,公益劳动课、公共选修课不计入学籍处理学分。
第二十八条试读、劝退
凡当学年所获得学分未达到应取得学分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小于、等于应取得学分的2/3但大于1/2者,给予试读警告;
(二)小于、等于应取得学分的1/2但大于1/3者,列为试读;
(三)小于、等于应取得学分的1/3者,或连续两次列为试读的,给予劝退处理。
第二十九条旁听
(一)符合旁听条件的劝退的学生希望继续留校学习者,在下达劝退处理文件后30日内,由本人及家长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并经教务处审核后,允许在校旁听,期限为一学年。超过规定期限不提出申请者作自动放弃处理。
(二)旁听的学生,随下一年级学习(下一年级该专业未招生的学生除外),学、宿费按下一年级标准收取。凡原学费未缴清者,须先补缴学费,方可办理旁听手续。
(三)旁听的学生没有学籍,不享受全日制在校生有关待遇。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旁听:
(1)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超过其学制两年的;
(2)课程考试有作弊行为的;
(3)凡因违纪行为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没有明显悔改的;
(4)自己不学习且影响他人学习的;
(5)未按学校规定休学、复学的;
(6)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7)在旁听期间,学生有违规、违纪行为的;
(8)已经办理过一次旁听的。
(五)旁听学生在旁听期间没有受到新的劝退处理且没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恢复学籍。否则,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条学生学习成绩优秀,在完成本年级专业培养(教学)计划基础上同时取得上一年级专业培养(教学)计划2/3以上必修课学分,准许跳级。
七、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
(一)经学院审核,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适当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其它符合学校规定允许转专业条件的。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一学年办理一次。由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所在学院根据本人申请和转专业的条件进行推荐,拟转入学院同意,教务处审定符合转专业条件,报经学校批准后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三十三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四条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实际入学年份计算)以上的;
(三)在受劝退处理期间的;
(四)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八、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达一学期总学时达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患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应当休学。
(三)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等缺课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七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单位,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已缴费用按《安徽工业大学学宿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处理,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旁听的学生,不得办理休学,特殊情况不能坚持学习的,可以办理请假。
第三十八条休学学生应当在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未办理休学手续,按在校生管理。
第三十九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学生休学,户口不变更。
第四十条需要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应当休学,本人虽未提出申请,学院应通知学生本人限期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第四十一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二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二)凡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学生,一律在休学期满前一周,持有关证明到所在学院申请,经学院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
复学的学生,依据修课的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该专业相应年级未招生,可转入由学校安排的相近专业学习。
九、退学
第四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旁听),在校学习时间超过6年的;
(二)受到劝退处理,不符合旁听条件的;或未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旁听手续的;
(三)旁听期满而不能恢复正常学籍的;
(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以上规定作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学生退学由所在学院填写退学呈报表,经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办理退学手续,同时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五条退学的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六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且属于规定申诉范围的,按照《安徽工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处理。
十、考勤与纪律
第四十七条考勤与纪律
(一)学生要按时参加培养(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二)每学期假期结束,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返校,并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应提交必要的证明并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未准或无故不按时报到、注册者,按旷课处理。
(三)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校内外学习活动时,应持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两天以内的,本人提出申请,由辅导员批准;两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学院分管负责人批准;一周以上的,经学院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呈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备案。离校实习期间,因故应当请假的,应严格遵守《安徽工业大学学生实习守则》中有关规定。经以上审批手续的假条均交所在学院办公室存查。
请假手续由本人亲自办理,并有书面请假条。如因病确实行动不便的,可托人代办;因急病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者,应当在3天内托人代办,一般不得事后补假。事后请假或委托他人口头招呼者,一律不予认可,考勤时按旷课处理。
(四)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到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销假;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销假者,应交必要证明到学院办公室办理续假手续。逾期不续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的均按旷课处理。
(五)对于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体劳动、实习、军训等,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一天按旷课四学时计。
十一、毕业、结业、肄业、学位
第四十八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所在专业本科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本科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取得本科毕业资格,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取得双学位毕业资格者,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第五十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未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者,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重考不合格课程或补做毕业设计(论文)一次;重考课程合格,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通过,达到毕业要求,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一条未完成专业培养要求,但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二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三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它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毕业生对学校所发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应妥为保存。如有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向学校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细则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安徽工业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安工大〔2005〕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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