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2018〕37号
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为规范我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安徽工业大学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管理暂行办法》,经校长办公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办公室
2018年9月1日
安徽工业大学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规范我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真实反映我校资产状况,完善我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根据《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皖教财〔2013〕20号)以及高校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是指校内各单位(部门)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本单位(部门)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真实反映本单位(部门)固定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三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由资产管理处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账物相符、责任到人”的原则组织实施,学校各单位(部门)组织专门小组负责清查盘点工作,保证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按时完成。同时,加强总结和制度建设,避免前清后乱。
第二章 清查盘点的范围和时间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范围为学校所属各单位(部门)占有、使用和管理的全部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属于盘点的范围。
第五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有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学校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标准日为当年12月31日,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前完成。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学校开展不定期清查盘点。
第三章 清查盘点方法和程序
第六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采取各单位(部门)自查和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抽查相结合的方法。
第七条 各单位(部门)首先进行固定资产的自行清查盘点,由资产管理员导出资产管理系统中的资产数据,根据资产管理信息对照实物,采取“以物对账,以账查物”的基本方式进行清查盘点。清查盘点结果分为“无盈亏(正常)”、“盘亏(有账无物)”、“盘盈(有物无账)”。所有清查记录均需装订成册,并形成资产清查盘点报告交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在各单位(部门)自行清查盘点的基础上,完成全校固定资产的抽查盘点,将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汇总,并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
第四章 清查盘点要求
第九条 清查盘点要求
1.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是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由主要负责人负责,层层落实,确保资产清查盘点工作按期完成。
2.以学校资产管理系统中各单位(部门)资产明细帐为依据进行账物核对,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存放地点、使用人、使用单位相符。实际资产信息有变动的,要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及时办理调整手续,做到账、卡、物一致。
3.重点清查价值量大、易出管理漏洞、属于关键部位的固定资产,提高清查盘点工作的质量。
4.资产标签条码规范张贴。
5.明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使用及安全责任,责任必须落实到资产领用人,以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符合报废标准的仪器设备及家具应及时清理,集中存放,待清查盘点结束后及时办理相关报废手续,为保障下一年度固定资产的及时购置做好准备。
6.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规范,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张贴上墙,使用及维修记录完整。
7.出租出借固定资产的清查,对未按出租出借规定手续审批的资产,要进行清理收回或补办手续。
8.对捐赠资产的清查,有价的应按账面价值进行登记;对无法确定其价值量的,则按实物量登记,由各使用单位列出清单,资产管理处报学校统一确定具体记账方法。
9.通过清查盘点,对闲置积压资产汇总记录,查明购置日期、使用时间和技术状况等,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10.对清查出的各项盘盈、盘亏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写出情况说明。
11.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不得瞒报和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货物类采购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