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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毕业与学位授予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6月04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安工大202548

 

各院(部),机关有关部门:

《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毕业与学位授予分离实施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申请表

 

 

  安徽工业大学

   2025516

安徽工业大学

研究生毕业与学位授予分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安徽工业大学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基本学制内的在读研究生,仅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超过基本学制的在读研究生,可依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或毕业论文答辩。

第四条 各培养单位在培养方案中应明确研究生毕业论文的标准和申请毕业论文答辩的条件。同一专业在多个二级培养单位进行培养的,由学位点建设牵头单位负责制定。

第二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五条 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程序按照《安徽工业大学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实施细则》及培养方案等文件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已取得的不再颁发);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七条 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若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定其论文水平达到毕业论文水平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章 毕业论文答辩

第八条 申请毕业论文答辩的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申请表》,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审核同意;

(二)培养单位参照学位论文送审程序组织毕业论文送审;

(三)培养单位组成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并开展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及相关程序参照学位论文答辩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申请毕业论文答辩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

(二)已修满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

(三)完成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除学位论文(或相当于学位论文环节设置)之外的所有培养环节;

(四)完成毕业论文;

(五)满足本专业毕业的研究成果要求(如有)。

第十条 毕业论文采取匿名外审。博士毕业论文须聘请本领域内校外博士生导师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专家3名。硕士毕业论文须聘请本领域内校外研究生导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专家2名。

对涉及国家机密或需保密的论文,由导师提出申请,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核后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审批同意后可在一定范围内评审。

第十一条 毕业论文外审通过的条件为每份评审成绩≥60分。

第十二条 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未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准予结业并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三条 自毕业证书颁发通过之日起,在不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内,学位论文水平达到学位授予标准且研究成果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可以书面形式向原所在培养单位申请学位,有关流程参照学位授予相关规定。

第四章 结业转毕业

第十四条 在结业证书颁发之日起1年内且不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结业者,若毕业论文水平达到毕业条件,可以书面形式向原所在培养单位申请毕业论文答辩。

第十五条 在结业证书颁发之日起2年内且不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结业者,若学位论文水平和研究成果达到申请学位条件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原所在培养单位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 通过毕业论文答辩或学位论文答辩后,交回结业证书原件。经原所在培养单位审核及研究生院复审通过后,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证书日期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获得毕业证书但未获得学位证书的研究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仅有一次向培养单位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机会。

获得结业证书的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仅有一次向培养单位申请毕业论文答辩或学位论文答辩的机会(二选一)。

第十八条 结业或毕业后,逾期未申请毕业论文答辩或学位论文答辩的,学校将不再受理其相关申请。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答辩”或“毕业论文答辩”,除论文答辩外,还包括实践成果答辩。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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