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为促进学校科研与社会经济发展紧密结合,服务区域经济建设,增强学校办学实力,提高科研水平,依据上级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对原《安徽工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安工大〔2019〕122号)进行修订。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现将修订后的文件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
2024年12月30日
安徽工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科技事业快速发展和科技改革不断深入的新形势,促进学校科研与社会经济发展紧密结合,服务区域经济建设,增强学校办学实力,提高科研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科技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2022〕64 号)、安徽省教育厅等4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皖教科〔2017〕5号)、安徽省教育厅和安徽省科技厅联合制定的《关于规范和加强高校横向科研项目的指导意见(暂行)》(皖教科〔2024〕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横向科研项目是指我校科研人员受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技术研究、开发、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等项目以及政府部门委托的技术咨询和服务等项目,是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按照合同制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科研人员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在岗位考核聘用、职称评定中与纵向科研项目等同对待,具体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按照《安徽工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要遵循等价有偿、互惠互利、诚实守信原则,既要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及新质生产力的产生,又要有利于我校科技事业的不断发展。合作双方原则上必须签订技术合同书,特殊情况下可签订合作协议书。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五条 签订技术合同采用统一的技术合同书,委托单位另有规定除外,合同条款的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技术合同签订前,项目负责人须主动报备与委托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由所在院(部)对委托方信息真实性、研究内容相关性等合同内容审核同意后,交学校科研处审核合同条款规范性、合理性等内容,审核通过后,签订合同并同时提交《科研诚信承诺书》和《课题组成员名单》。
第七条 凡我校科研人员接受政府和校外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所有科研项目,合同或协议内容应包括:项目研究的主要内容及预期目标、成果形式及验收方式、研究工作进度、研究经费的额度及付款或支付方式,研究成果的归属、违约责任及合同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八条 合同涉及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时,应符合学校《安徽工业大学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规定》。
第九条 合同中原则上不得约定使用学校的其他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在产品、产品包装或广告等中出现“安徽工业大学监制、研制”“安徽工业大学专利、科研产品”等内容,以及使用学校校名、校徽、地理标识和主要建筑物图形等。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签约:
(一)违约金额超过到校经费总额的合同;
(二)我校做担保人的担保合同,用我校的财产做抵押的合同;
(三)有损学校利益的,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书原件原则上不少于一式三份,一份交委托方,一份交项目组,一份交科研处存档。
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实行认定登记制度,合同签订卖方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登记。经登记,认定为“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的合同”,按相关政策,可享受税收减免政策优惠;认定为“技术服务或技术咨询合同”的相关税费由项目组承担,项目组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纳税。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签约、实施全过程的真实性、安全性和完整性承担直接责任,并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院(部)和独立运行的科研机构作为科研活动基层管理单位,要认真履行对本单位科研行为的监管责任,对项目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予以指导和监督,并提供必要条件。科研处是横向科研项目的归口管理单位,适时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中有需要委托第三方完成的,须在合同中或以其他形式进行明确约定,且应签订相应的外协科研合同。外协科研合同按学校横向科研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 凡签订合同的横向科研项目必须按合同要求完成任务,如不能按期完成,必须征得委托方同意才能延期。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研究、实施过程中,要不断积累有关试验数据和技术资料,项目结束后,按合同要求进行总结、验收,并将技术资料送交学校科研处归档。
第十七条 合同因故要求提前终止的,合同双方需协商一致并签订合同终止协议,报科研处审核备案;经科研处审核通过后,合同方可终止。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因项目负责人调动或离职等个人原因,需要变更负责人的,应及时与项目委托方沟通签订变更或终止协议,并经所在院(部)审核通过后至科研处进行审核备案,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成果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尊重成果完成人的贡献,积极创造条件,鼓励科研项目成果的保护、转化、应用及申报知识产权。横向科研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科研合同的约定确定。学校依照知识产权申报、转让、使用信息登记制度,保障学校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成果完成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
第二十条 技术开发等各类项目取得的成果转让前必须征得学校科研处同意,合同或协议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研究成果需要委托其他技术贸易机构转让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前与学校科研处商定,由学校科研处代表学校签订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包括技术标准(行业及以上标准)、专利(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植物新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学校鼓励项目负责人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该注重将横向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案例,用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配合科研处,将项目的合同、结题报告、结题证明、结题结算申请表等整理归档,由科研处定期移交学校档案馆。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注重将项目产出的高水平研究成果转化为教学案例或教材内容。鼓励、支持学生参与科研项目,加强对学生参与科研工作的规范管理和指导,将科研优势转化为教学优势。
第五章 科研诚信与问责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组应遵守科研诚信、学术道德规范,不得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和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和处理,按照《安徽工业大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暂行)》(安工大党〔2024〕97)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因项目负责人未能全面了解或私自隐瞒合作方信息,未能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按时完成科研工作,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合理支出项目经费,未能严格遵守技术安全法规、伪造科研数据、编造虚假科研成果,未能遵守保密要求、泄露科研工作内容或合作方保密信息等,给学校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的,项目负责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因个人原因引起争议纠纷的,学校有权冻结其项目经费,并根据具体情况做相应处理。项目负责人应负责争议纠纷的相关处理工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诉讼、仲裁等有关费用,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有权向项目负责人追偿。
第二十八条 在项目合同签订、执行和结题过程中,项目所在院(部)、科研管理部门应严格落实各自承担的审核、监督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本办法不适用于工程研究院和异地科研机构自行签订的横向科研项目。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安徽工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安工大〔2019〕122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关于修订《安徽工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修订《安徽工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