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工大〔2024〕33号
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皖科区〔2023〕13号、《安徽工业大学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安徽工业大学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规定》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激发学校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建立资本市场推动科技创新的长效机制,促进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结合我校实际,学校研究制定了《安徽工业大学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后技术转让方案(试行)》,经校长办公会议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
2024年4月22日
安徽工业大学职务科技成果
赋权后技术转让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皖科区〔2023〕13号)、《安徽工业大学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规定》(安工大〔2024〕31号)、《安徽工业大学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安工大〔2024〕3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激发学校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建立资本市场推动科技创新的长效机制,促进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章 赋权与转让
第二条 技术团队(或发明人,以下简称科研人员)可向学校科研处申请,将归学校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部分赋予科研人员,科研人员与学校就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分割签订赋权协议;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后,科研人员与学校为该职务科技成果或者该职务科技成果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共同共有人。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作价入股实施方案,经科研处、资产经营公司备案后,科研人员持有部分方可进行作价投资,设立转化公司或作价入股至存续公司。科研人员按80%、学校按20%的比例分配收益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科研人员可向科研处申请,受让赋权后的职务科技成果项下学校共有的部分(以下简称标的科技成果),经审核通过后,科研人员与学校签署《赋权技术转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按约定时间及方式向学校支付转让对价。
科研人员受让标的科技成果后,应将其作价入股至经资产经营公司备案的转化公司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三条 信息披露
科研人员应如实向转化公司的其他股东或拟引进的投资者披露合同内容,并确保其他股东或拟引进的投资者同意科研人员在向学校指定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标的权益时,同意该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四条 重大事项备案
(一)科研人员作为转化公司股东,在行使所有股东权利时,不得损害学校利益,同时应将相关事项提前5个工作日向资产经营公司备案。
(二)科研人员应配合学校委派人员作为科研人员代表了解转化公司的运营状况。除按学校要求对标的权益进行处分外,科研人员不得自行以转让、质押等方式处分标的权益。
(三)科研人员应提名1名资产经营公司推荐的人员作为转化公司的监事,并将推荐或提名的文件、转化公司任命监事的股东会决议以及其他必要的文件提交给学校备案。
后续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修订调整、科研人员股权变动等原因导致丧失提名权或决定权的,科研人员应提交相关文件,经学校同意后可不再提名学校指定的人员作为转化公司的监事。
第四章 免责事项
第五条 成果转化参与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的,即视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不违背科学伦理和职业道德、无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等、未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不予追究相关人员管理失误责任。
(一)管理人员和相关负责人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告知、公示等程序,仍因成果完成人(团队)放弃已经授权的科技成果,导致试点单位利益受损的。
(二)管理人员和相关负责人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虽已履行关联交易相关规定程序,但仍因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中存在关联交易导致试点单位利益受损的。
(三)管理人员和相关负责人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但科技成果后续产生较大的价值变化,导致试点单位利益受损的。
(四)管理人员和相关负责人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中,对于协议约定取得成果转化收益情形的,按照规定程序将赋权成果转让给全资国有企业及科研人员,因创业企业经营不善或创业失败,导致单位国有资产减损或无法收回收益的。
(五)管理人员和相关负责人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或所有权过程中,按照规定程序将赋权成果许可或转让给科研人员,因科研人员创业失败,导致单位无法收回收益的。
(六)管理人员和相关负责人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虽已履行公示等相关规定程序,仍因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引起科技成果权属争议、奖酬分配争议,给单位造成纠纷或不良影响的。
(七)按照国家职务科技成果试点要求,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探索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路径和模式,先行先试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仍给试点单位造成损失的。
(八)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相关负责人依法按照规章制度、内控机制、规范流程开展其他有利于试点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仍给试点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五章 其他
第六条 本方案执行之后,未经学校批准,科研人员不得以职务科技成果或以货币出资创办与本职务科技成果相关的新企业,也不得通过受让股权或增资等形式进入与本职务科技成果相关的企业。
第七条 科研人员应确保标的科技成果在转化公司中进行转化,不得将标的科技成果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转让至转化公司之外的其他主体包括转化公司的关联公司。
第八条 科研人员如有违反本方案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将保留追诉的权利,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必要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科研人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如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科研人员与他人自行协商处理,涉及仲裁或诉讼的,由科研人员应诉,由此产生的所有法律后果由科研人员承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本方案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后作价入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修订《安徽工业大学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