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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产教融合协同育人基地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2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安工大〔202278

 

各院(部),行政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产教融合育人机制,提升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规范研究生协同育人基地建设与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安徽工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产教融合协同育人基地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

2022621

安徽工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

产教融合协同育人基地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和教育部《关于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教学和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大力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产教融合协同育人基地建设,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现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专业学位研究生产教融合协同育人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安徽工业大学与行业、企业、事业(非高等院校)等产业单位联合设立并共同建设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实践基地,旨在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需要,提高研究生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加强基地建设,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的基本要求,是推动教育理念转变、深化培养模式改革、提高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

第四条 基地的建设目标是:主动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强安徽工业大学与行(企)事业单位的深度协同,促进培养目标、师资队伍、资源配置、管理服务的多方合作,构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等多元一体的协同培养模式,遴选并建设一批高水平的产教融合协同育人基地,扩大国际化人才培养合作,增强研究生创新创业能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提升研究生在龙头行(企)业的就业层次。

第五条 基地管理主体为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院为基地建设、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基地的审批、检查、监督和考核。基地管理实行责任学院制度。

第二章 基地设立

第六条 设立条件

设立基地的行(企)事业单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积极支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愿意与安徽工业大学协同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

(二)具有一定的生产或科研规模与成就,在所属区域或行业中具有重要影响力。工程类经营性企业单位应符合以下要求之一:(1)原则上企业年生产总值5000万元以上;(2)企业每年项目研发经费支出至少达到100万元;(3)企业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人文社科经管类行(企)事业单位应符合以下全部要求:(1)经济绩效良好,内部运行流程规范,具备创新发展能力;(2)社会绩效良好,具有较高的公众知名度与社会声誉,社会公益贡献率高;(3)服务绩效良好,人员职业道德素质高,公众服务满意度高。

(三)优先支持有较多数量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水平)的技术或管理人员。

(四)能够为进入基地开展专业实践的研究生提供合适的科研合作项目岗位,安排学习实践活动,可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生活津贴补贴。

(五)制定有保障专业实践的安全制度规范和科研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研究生进行日常管理。

第七条 设立流程

(一)各学院依据研究生协同育人项目的专业实践要求,对拟设基地进行初步考查与论证,洽谈合作事项,达成设立基地的初步意向。

(二)与行(企)事业单位协商签署《安徽工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产教融合协同育人基地设立申请表》(附件1)和《安徽工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产教融合协同育人基地建设协议书》(附件2),报研究生院审批。经批准后,纳入校级基地管理名单。

(三)校级基地牌匾由研究生院统一发布,包括以下信息:安徽工业大学校名、校徽标识,“安徽工业大学—合作单位简称+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研究生产教融合协同育人校级基地”字样,基地运行三年期起始与终止年月日标记。

(四)校级基地牌匾由研究生院统一制作并适时颁发(许可使用安徽工业大学校名校徽无形资产)。

第三章 基地运行

第八条  经与基地友好协商,学院应按照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要求,安排研究生进入基地开展专业实践或学位论文选题。进入基地的研究生实行双导师制,其专业实践或学位论文选题须经校内导师和行业导师的共同认可。

第九条 对于研究生在基地开展专业实践等事宜,学院应切实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与基地共同加强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安全教育,保障其在实践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建立健全研究生实践过程管理与档案整理制度,加强专业实践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负责研究生的专业实践选拔派出、专业实践计划审定、专业实践效果考核等各项工作,及时处理专业实践中出现的有关事宜。

(三)对实践基地的建设与运行进行年度评估检查,确保协同培养计划的落实。禁止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践工作,维护正常秩序。

(四)与基地协商明确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

(五)指导研究生严格遵守学校和基地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对于违反实践纪律的研究生,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其暂停专业实践,限期改正,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研究生院,按学校学籍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对于研究生在基地开展专业实践等事宜,设立基地的行(企)事业单位应切实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开展研究生在实践基地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与安徽工业大学对口学院洽谈制订研究生专业实践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

(二)规范研究生专业实践的统筹安排,严格过程管理,确保承诺的专业实践条件资源、合作导师与管理人员配备及时到位,确保专业实践顺利进行。

(三)组织安排对进入基地开展专业实践的研究生进行实践效果考核评价。

(四)及时协调处理专业实践期间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出现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研究生进入基地后,校内导师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校内导师的主要管理职责包括:

(一)关注研究生在实践基地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制订研究生专业实践的初步方案,协同行业导师联合指导研究生开展实践训练。

(二)至少每两周与研究生充分沟通1次(形式不限),了解研究生在基地期间的思想政治、实践训练与生活情况。

(三)至少每个月与基地合作导师充分沟通1次(形式不限),了解其对研究生的指导情况,围绕科研合作项目等情况进行必要交流。

(四)及时协调处理专业实践期间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出现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研究生进入基地后,基地合作导师对研究生培养负有直接责任。在研究生专业实践期间,基地合作导师的主要管理职责包括:

(一)负责研究生在基地实践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落实研究生专业实践具体内容,配合校内导师联合指导研究生开展实践训练。

(二)至少每两周与在基地实践的研究生充分沟通1次(形式不限),组织研究生参加基地开展的专业实践研讨与交流,每月不少于1次。

(三)至少每个月与学生校内导师充分沟通1次(形式不限),介绍其对研究生的指导情况,围绕科研合作项目等情况进行必要交流。

(四)及时协调处理专业实践期间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出现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研究生进入基地后,应勤奋学习、潜心实践、积极进取、勇于创新,自觉接受校内外导师的共同指导。研究生专业实践的基本要求包括:

(一)依托基地提供的技术研发岗位,运用课程理论知识思考解决现实问题,满足专业实践的时间和质量要求。

(二)至少每周向基地合作导师主动汇报思想、学习与实践等情况1次(形式不限),明确实践目标和任务要求;至少每两周向校内导师主动汇报思想、学习与实践等情况1次(形式不限),做好实践训练日常记录。

(三)在校内外导师联合指导下,依据专业实践内容为后期学位论文选题与撰写等研究工作做好准备。

(四)积极完成专业实践的培养目标,接受实践基地和学校组织的考核。

(五)自觉遵守基地的各项管理制度,秉持科学伦理道德,避免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四条 研究生校内外导师的其他职责参照《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安工大2021117号)执行;研究生专业实践的具体要求参照《安徽工业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教学环节工作安排的规定与要求》(研究生20141号)执行。

第四章 基地建设

第十五条 研究生产教融合协同育人基地实行分级建设,设定为校级、省级和国家级三个级别。

第十六 校级基地

基地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学院填报《安徽工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产教融合协同育人基地挂牌申请表》(备案)(附件3),经研究生院审核,学校批准后,纳入校级基地管理范畴,准许其在有效期限内使用安徽工业大学校名校徽无形资产:

(一)与学校已签署《安徽工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产教融合协同育人基地建设协议书》;

(二)自批准为校级基地起,工程类经营性企业单位三年内与学校原则上至少有100万元及以上合作科研项目实际到款,或者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与安徽工业大学联合承担省级以上重点科技创新研发项目;人文社科经管类行(企)事业单位联合安徽工业大学对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第十七条 省级示范基地

对已纳入校级基地,且达到并获批为省级示范基地,按照安徽省教育厅发布的申请流程与挂牌规定,纳入省级示范基地管理范畴,予以重点建设。

第十八条 国家级示范基地

对已纳入省级示范基地,且达到并获批为国家级示范基地,按照教育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指委)发布的申请流程与挂牌规定,纳入国家级示范基地管理范畴,予以重点建设。

第十九条 国家级、省级示范基地重点建设由研究生院统筹安排,纳入学校学科建设范畴。对于新入选的省级和国家级示范基地,给予基地运行经费资助和研究生招生指标倾斜支持。

第二十条 学校对国家级、省级示范基地给予配套建设经费资助,建设经费由申报基地牵头学院具体管理。

第二十一条 示范基地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开展研究生实践教学训练与效果考核中发生的各类费用,可包括以下费用支出:基地科研平台建设需购买的设备费/材料费;研究生实践训练所产生的专家评审费;基地聘请专家学者的现场指导费、专题讲座费、差旅费;基地组织安排研究生/校内导师开展行(企)业调研活动的差旅费;基地组织开展的实践创新创业类全国或地区性交流研讨会议费等。

第五章 基地考核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院负责对校级基地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可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示范基地;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予以撤销,并对后续重新申请进行重点审查。

第二十三条 取得以下建设管理绩效的基地可认定为合格,准予持续建设(续签协议书):

(一)积极落实《安徽工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产教融合协同育人基地建设协议书》的;

(二)在建设周期接收过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的;

(三)研究生专业实践取得显著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得以明显提升的,无任何不良记录的;

(四)研究生创新创业(含学科/科技竞赛)成果突出,或者研究生实践培养中体现国际化特色。

第二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基地可认定为不合格,予以撤销(示范基地自然失效):

(一)未能严格落实《安徽工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产教融合协同育人基地建设协议书》,经学校组织专家考核评估认定为不再符合基地设立条件的;

(二)在建设周期从未接收过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的;

(三)研究生协同培养出现严重问题,影响安徽工业大学声誉的;

(四)存在不良社会信用记录,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基地申请自愿退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鼓励学院吸引行(企)事业单位重点聚焦安徽省“三地一区”建设、马鞍山制造业三年倍增行动、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等方面人才培养科研平台建设。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修订《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留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一流教材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