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工大〔2025〕62号
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安徽工业大学校内岗位选聘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原《安徽工业大学校内有关岗位选聘暂行办法》(安工大〔2023〕10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
2025年6月25日
安徽工业大学校内岗位选聘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人事管理,合理有效配置人力资源,做到人岗相适,人尽其才,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统筹规划。选聘工作应进一步统筹学校各类人力资源,充分调动各类岗位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二条 发挥专长。选聘工作应充分考虑人员的专业特长,本着用人所长的原则进行,拟调人员能够胜任该岗位的工作。
第三条 结构优化。选聘工作应持续保障教学、实验、管理队伍建设需要,优化人员队伍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
第四条 公平公正。选聘工作应公开公平进行,严格对照选聘条件、规范选聘工作程序,做到选聘结果公正。
第二章 选聘及考核
第五条 选聘范围为校内在岗教职工,选聘岗位包含教师岗位、实验岗位、辅导员岗位、一般管理岗位、其他专技岗位以及机关部门兼职岗位。
第六条 选聘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身心健康。无违规、违纪、违法、师德失范等问题。
(二)近5年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及以上。
(三)具有相应岗位所要求的学历(位),具备相应岗位所需的基本要求。
1.选聘教师岗位的,应具备对应的学科背景和教学科研能力,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其中校级及以上重点学科或具备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的,原则上须具备博士学位,特殊情况报学校研究。其他岗位转教师岗的,原则上应达到相应学科当年度人才引进的标准。
2.选聘实验岗位的,应具备对应的学科背景和实操能力,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特殊情况报学校研究。
3.选聘专职辅导员岗位的,应具备高等院校学生管理能力,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须是编制内职工、中国共产党党员。
4.选聘一般管理岗位或其他专技岗的,应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能力或者技能条件,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中,选聘至党群部门的,须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含预备党员)。
第七条 校内岗位选聘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1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征集岗位。人力资源处适时征集各单位空缺岗位。
(二)起草方案。根据校内编制文件,人力资源处起草选聘方案,提请学校研究。
(三)发布岗位。根据学校决议,在校园网发布拟选聘岗位。
(四)提出申请。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现所在单位签署同意意见后(以下简称“原单位”),递交到选聘岗位所在单位(以下简称“选聘单位”)。
(五)组织考核。选聘单位按照岗位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考核,考核方式可以以试讲、面试或实操等多种形式进行。选聘专职辅导员岗位的,原则上应通过心理测试,按照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六)公示结果。考核结果须在选聘单位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经选聘单位集体研究后,将考核材料和选聘意见提交至人力资源处。
(七)提交审议。人力资源处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考核材料及岗位情况,确定拟选聘人员名单报学校审议。经学校审议通过后,确定岗位选聘人选。
(八)人事调配。选聘人员须在学校审议通过后的1个月内完成资产移交、工作交接并至选聘单位报到工作,工资和相关待遇自选聘单位报到工作的下月起执行。若未在规定时间内至选聘单位报到工作,将按学校教职工考勤办法处理。
第八条 除教师岗位、实验岗位等教学人员选聘至非教学岗位的,选聘当年可在原单位考核外;其他选聘人员选聘当年年度考核均纳入到选聘单位,可以征求原单位意见。
第九条 初级职称选聘人员在新岗位5年内未取得该岗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转入新岗位5年内年度考核出现基本合格及以下的须调整岗位,对于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可作解聘处理。聘期其他考核事项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十条 科级及以上干部的内部流动按党委组织部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新聘辅导员4年内原则上不得申请校内选聘(兼职岗位除外),其他岗位5年内原则上不得再次申请校内选聘。
第十二条 凡因成立新部门、机构调整、干部选任、上级文件要求等原因急需人员配备的,经学校研究决定后,由人力资源处办理调配手续。
第十三条 校内选聘应遵循岗位回避原则,选聘岗位不接收与选聘单位领导成员存在直系亲属关系人员。
第十四条 校内选聘为跨岗位性质的选聘,原则上不接收同类岗位选聘(非因个人原因的除外)。聘用协议或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校内岗位选聘全程接受纪检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其他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原《安徽工业大学校内有关岗位选聘暂行办法》(安工大〔2023〕109号)同时废止。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教职工育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