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2017〕51号
各学院(部),行政各单位、各直属单位: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徽工业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 (试行)》,经2017年第七次校长办公会审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工业大学办公室
2017年9月22日
安徽工业大学教学科研人员
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7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厅〔2016〕64号),为鼓励和支持我校教学科研人员更广泛地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规范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教学科研人员指学校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离退休返聘人员)以及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指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
第四条 在因公临时出国管理中,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与其它性质的出访有所区别。上述教学科研人员出国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单位和个人的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第五条 国际学术交流合作以外的因公临时出国,仍执行现行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政策。
第六条 工作程序
(一)各单位要科学制定教学科研人员国际学术交流合作年度计划,统筹规划和合理安排相关工作。年度计划由各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报学校外事办公室,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确有临时安排的国际学术交流合作任务,一般应提前4个月按个案报批,并在报批时说明确有参加的必要理由。
(二)教学科研人员根据申报的年度计划,提前3个月填写《安徽工业大学教职工出国境审批表》,经相关部门审批后,连同相应学术活动的有关材料一起报外事办公室。
(三)外事办公室按规定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出国计划报校长办公会研究。经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批准的国际学术交流计划,包括所执行的任务、涉及的国家(地区)、经费来源和在外时间等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四)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因特殊原因需持普通护照出国,应由本人说明原因,由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审核,之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未经批准,不得持普通护照出国从事公务和科研教学活动。
(五)学校建立因公出国专办员制度,由外事办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因公出国管理工作,指导、帮助教学科研人员履行相关手续。
(六)教学科研人员回国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上缴有关证照、报销相关费用并向所在单位和外事办提交总结报告。
(七)教学科研人员经批准持普通护照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凭校长办公会纪要、出国证件及出入境记录报销与学术交流合作相关的费用,并向所在单位和外事办提交总结报告。
(八)教学科研人员使用各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和制度规定执行,体现既符合科研活动规律、又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原则。
(九) 各派员单位要把好审批关,杜绝教学科研人员以对外交流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等违规违纪行为。对因管理不善、滥用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 学校将严肃追究责任,并依规依纪惩处。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已经在办理的团组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八条 安徽工业大学外事办可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具体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完善。未尽事宜由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下一条:关于修订《安徽工业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