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工大〔2016〕111号
各院(部),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安徽工业大学公共用房管理条例(试行)》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安徽工业大学机关部、处和直属单位公房定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安徽工业大学院(部)公房定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3.安徽工业大学公共服务用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4.安徽工业大学后勤保障用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5.安徽工业大学产业、商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6.安徽工业大学公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安徽工业大学
安徽工业大学公共用房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事业发展需要,不断优化资源配置,建立科学管理、高效使用、服务一线的公用房产管理机制,以《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原国家教委等部委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校舍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为基本依据,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安徽工业大学公共用房(以下简称“公房”)指除职工住房以外的安徽工业大学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各类房屋、场馆以及附属配套建筑物等。
第三条 学校对公房实行学校和二级单位两级管理。学校为公房一级统筹管理主体,各二级单位为使用和管理主体,包括各部、处、室,各院(部),各直属机构、后勤集团及资产经营公司等单位。
第四条 学校成立公房管理工作小组,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公房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审定学校公房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审批校内各二级单位提出的公房使用申请;审定各单位的公房核算定额;审批公房整体规划、布局及调配方案;对违规使用公房的单位和个人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房使用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学校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责。
1.归口管理全校公房,执行学校公房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公房管理工作小组有关公房管理的决定。
2.负责受理二级单位的公房需求,组织定额核算和需求论证,实施公房配置和调整方案。
3.负责全校公房固定资产实物账管理,包括危旧公房拆除下账,新竣工公房建账和接收等。
4.负责全校公房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学校公房管理相关机构职责。
1.财务处:负责学校公房固定资产价值账的建账、核算和管理工作;负责学校公房资源使用费专项收入、支出核算管理工作。
2.基建办公室:负责新建公房及拆除公房的论证和相关手续办理、工程组织和竣工移交。
3.教务处:统筹管理校内教室资源,负责校内教室及其设备设施的规划、维护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4.学校办公室:统筹管理全校公共会议室及其配套设施。
5.保卫处:负责公房安全及消防的统筹管理,组织公房消防安全检查和全校安防设备设施的管理、维护和使用培训。
6.后勤处:负责校园物业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参与、配合修缮项目的实施;负责学生宿舍及其配套设施的管理及运行。
第七条 学校公房使用单位职责。
1.各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是各单位公房使用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需指定专人或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单位公房日常管理,确保公房的有效使用和安全完整。
2.负责统筹安排和二次配置学校配予本单位的各类公房,建立健全本单位公房设施明细账。
3.负责向学校公房管理职能部门报告本单位公房管理使用情况和供需变化情况。对改变公房用途的行为进行坚决制止并报告。
4.配合、协助学校做好公房资源的统一调度和调整工作。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八条 学校公房使用遵循“分类管理、定额核算、动态调整、超额收费”的原则,各部门、各单位应树立公房资源使用的成本核算观念,形成公房使用的约束机制。
第九条 根据公房的使用性质,学校公房可分为机关行政办公用房、院(部)教学科研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后勤产业用房、商业用房、生活保障用房及其他配套用房等。根据类别分别实行定额核算管理和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条 机关行政办公用房是指学校机关各部、处、室使用的公房,包括办公室、档案资料室、会议室、接待室及专项业务用房等。学校根据各部门的人员编制数核算定额面积。
第十一条 院(部)教学科研办公用房是指各院(部)等教学科研单位使用的公房,包括院(部)行政办公用房、教学实验用房、科研用房、其他用房等。学校根据在职人员数、职称职务情况、学生实验教学课程开课情况、专业培养计划、近三年科研状况等因素统筹核算各院(部)公房使用的定额面积。
第十二条 公共服务用房是指为教学、科研提供公共服务使用的公房,如公共教室、图书馆、档案馆、信息与网络中心、测试中心、教学实验中心、会堂、体育场馆等。学校不核定公共服务用房的定额面积,但对其合理规划、控制规模。公共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办公用房的配置参照机关行政办公用房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后勤产业用房是指学校后勤管理处(集团)、校资产经营公司用于办公、生产、研发、经营等的公房,按照《安徽工业大学公房租赁管理细则(试行)》的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商业用房是指按学校规划可作为经营配套商业服务的公房,学校公房管理部门按照《安徽工业大学公房租赁管理细则(试行)》的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生活保障用房及其他配套用房是指为师生员工提供生活保障及配套服务的公房,如学生宿舍、食堂、各校区医院门诊部、活动中心以及配电房、水泵房等,学校对此类用房不核定定额面积,但对其合理规划、控制规模。
第十六条 纳入公房定额管理的核算单位为学校批准设置的、有固定编制并纳入学校财政预算的机构。无编制单位原则上学校不安排用房。
第十七条 各单位可自行确定各类用房的布局,统筹安排使用,但必须将具体分布、用途等相关情况如实报送学校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八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公房资源共享。用于全校共享的会议室和教室等不列入各单位用房核算面积;对于无编制又需要挂牌和办公场地的单位,学校鼓励多个单位共享用房。
第十九条 各单位实际用房面积统一按使用面积计算,不包括门厅、走廊、阳台、卫生间、楼梯等公共面积和各楼房已有的配电室、水泵房、传达室等的面积。
第三章 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学校对各单位实行用房总量控制,下达公房核算定额面积,其中对定额内教学办公基本用房和重点科研单位基本用房免于收费;对除此之外的超定额用房,各单位需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需要调整用房的,须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报学校公房管理工作小组审批同意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超定额的用房应交回学校,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的,必须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学校公房管理工作小组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但需向学校缴交房产资源使用费。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所使用的公房应承担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责任,公房维修和装修须有序管理,及时向资产管理处申报。对因安全管理问题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学校追究相关责任,违反国家法律的将移交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在退休并离岗时须及时向所在单位交退其使用的公房。如逾期不交,各单位有权按临时借用公房的收费标准向其收取占用房的房产资源使用费。
第二十五条 为避免资源闲置造成浪费,凡是闲置半年以上的公房,学校将无条件予以收回,并另行安排分配。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在财务处设立专项经费管理帐户,用于核算各部门和单位内部使用各项经费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的来源,包括科研经费、创收返还、捐赠、自筹等渠道。
第二十八条 学校内无编制单位原则上不安排用房,经学校批准已经安排的,按照科研机动用房和临时借用公房的收费标准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
第二十九条 资产管理处核定各单位用房的定额总面积、核算面积、应收房产资源使用费等,并向各单位发放缴费通知单,同时送达财务处。各单位须按要求将应缴纳的房产资源使用费缴到财务专户。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三十条 未经学校公房管理工作小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房出租、出借或变相出租、出借。否则,没收违规所得并加收违规所得3倍的房产资源使用费或租金;收回违规所涉及的公房,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违规侵占公房者,责令限期迁出,侵占期间处以临时借用公房收费标准5倍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资产管理处提交公房管理工作小组作出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佳山、秀山两校区机关部(处)、直属单位、实体院(部)、后勤管理处(集团)、资产经营公司以及使用学校公房的附属单位。其他附属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政机关及直属单位公房定额管理按照《安徽工业大学机关部、处和直属单位公房定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实体院(部)公房定额管理按照《安徽工业大学院(部)公房定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公房管理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
公房定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精神及《安徽工业大学公共用房管理条例(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对机关部、处和直属单位公房实行定额核算的管理办法,学校核定各单位公房定额总面积以及行政办公定额面积。各单位原则上在本单位定额总面积范围内调配使用本单位公房。
第三条 各单位用房包括行政办公用房、办公辅助用房(包括档案资料用房、会议室、接待室等)以及专项业务用房,其中行政办公用房面积、办公辅助用房面积两项指标列入定额核算总面积。
第四条 定额总面积核算标准以人事处提供的各单位人员编制数为依据。
1.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类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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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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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面积(m2)
|
校领导、教学单位、机关部、处(室)、直属单位人员办公用房
|
校级正职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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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副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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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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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级正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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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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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级副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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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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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及以下
|
9
|
2.辅助用房,包括办公室、接待室、档案资料室等,具体配置根据部门工作性质和工作特点以单位编制数为参考依据核定,交由公房管理工作小组审核。
学校鼓励资源共享,多单位共用会议室等不列入定额面积。
3.专项业务用房,包括用于学校公共层面的公务接室、会议室,用于保存全校性档案资料的档案室、资料室及其附属用房和个别单位的特殊用房,具体由公房管理工作小组研究视需要及房源情况另行配置。
退居二线干部从下文次月起,需将原办公用房和办公设施(含电话号码)移交,确需用房的干部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另行安排。60周岁以上的干部一般不再安排办公室。
第五条 差额面积计算方法
公房定额核算总面积= 行政办公用房面积 + 辅助用房面积+专项业务用房面积
各单位差额面积=公房实际使用面积-公房定额核算总面积
第六条 各单位差额面积超出编制定额面积10%以内(含20%)和低于编制定额面积10%以内(含10%)范围的用房,在过渡期内可不作调整;超出编制定额面积10%以上的单位须按规定退出该部分超额用房;低于编制定额面积10%以下(不含10%)的单位,学校根据房源情况,逐步调整改善。
第七条 因业务需要跨两校区办公的单位,经单位提出申请后,由公房管理工作小组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在过渡期内对其在各校区用房予以综合考虑。
第八条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公房分配使用方案,但不得擅自改变公房使用性质,否则学校予以收回。
第九条 图书馆、现代教育技术与网络管理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单位的行政办公用房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学校公房管理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公房定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精神和《安徽工业大学公共用房管理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学校根据各院(部)的实际用房情况、在职人员数、职称职务情况、专业培养计划、教学计划、学生实验教学课程开课情况、近三年科研状况等因素统筹核定应纳入定额管理的公房核算面积,并下达各院(部)定额总面积。
第二条 公房核算面积为各院(部)实际用房面积扣除特殊用房面积后的用房面积。特殊用房为各院(部)根据学科特点设置的用于教学、科研且对校内开放使用的用房。
第三条 定额总面积包括各类人员办公用房及辅助用房、教学实验用房、科研用房、其他用房等四类核定。
以上四类指标仅作为公房核算的分类方法,不作为各单位公房配置的标准。学校对各院(部)定额内公房的使用不按上述类别作出具体限定,各院(部)可在定额总面积范围内对各类用房进行统筹安排使用,定额内用房免费,超定额用房收费。
第四条 各院(部)各类人员办公用房主要包括院(部)党政办公用房、教师基本工作用房以及辅助用房等。
编制定额总面积核算标准以人事处提供的各单位人员编制数为依据。
1.各院(部)党政办公用房,定额核算以人事处提供的各单位人员编制数为依据。其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类别
|
适用对象
|
使用面积(m2)
|
院(部)管理人员办公用房
|
正处级
|
18
|
副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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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
科级及以下
|
9
|
2.教师基本工作用房,按各院(部)在编教学人员相应的职称等级核算。教师基本工作用房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类别
|
适用对象
|
使用面积(m2)
|
教师基本工作用房
|
正教授
|
18
|
副教授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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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及以下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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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特别人才基本工作用房由学校公房管理工作小组专项核定相应面积后追加所属院(部)。
教师基本工作用房主要是为了保证教学科研一线教师的基础工作条件,各院(部)对这部分用房可以结合科研用房进行统筹安排,鼓励共享与合作。
3.辅助用房,包括办公室、接待室、档案资料室、教工之家等,具体配置根据部门工作性质和工作特点以单位编制数为参考依据核定,交由公房管理工作小组审核。
学校鼓励资源共享,多单位共用会议室等不列入定额面积。
第五条 教学实验用房。主要指院(部)所在楼栋的教室和实验实习场所用房等。其中,教室是指用于课堂教学并在学校教学计划中安排教学任务、课程表上可查实的公用房,房间内有讲台、学生桌椅、黑板或多媒体等设备。实验实习场所是指在学校教学计划中安排教学实验、实习、实践、训练任务、课程表上可查实的教学实验、实习场地,以及本科生创新训练实验室,且室内有实验仪器、设备等设施的用房。
学校根据专业培养计划、教学计划以及学生实验教学课程开课情况,包括实验设备台套数,以及使用频率和替换情况等审核认定教学实验用房面积,实行免费使用。
具体审核认定程序是:首先由各个院(部)向资产管理处递交申请审定教学实验用房免费使用书面报告、列出相关房间名称(房间编号)及用途清单;然后资产管理处及相关职能部门组成核查小组现场核实;最后交由学校公房管理工作小组审定。
第六条 科研用房,主要指教师进行纵横向科学研究活动用房。教师科研用房一律纳入相应院(部)核算用房面积,本着节约用房,提高用房资源效率的原则,学校鼓励教师团队科研用房模式。
1.学校根据各院(部)近三年实际到帐的科研经费数额,补助配置相应定额面积的科研用房。
具体补助配置标准是:以前三年的平均实际进账科研经费为准,按照每1万元
2.学校根据相关学院毕业班学生结业实验需要,给予一定的科研用房面积补助。
具体的补助配置标准是:以所在学院毕业班人数为准,按照每个学生
第七条 研究生用房。依据研究生学习、实验及研究需要,给予配置一定的工作用房面积。
具体的配置标准是:以所在学院全日制研究生人数为准,按照每个研究生
第八条 重点科研机构用房。主要指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教育部和安徽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基本用房。
学校对重点科研机构给予相应定额的补助面积。其中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补助
第九条 其他用房由校公房管理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第十条 学校每年年末对上述各类面积进行核定。各院(部)核算面积与定额总面积之差,超出定额总面积10%以内(含10%)和低于定额总面积10%以内范围(含10%)的用房,在过渡期内可不作调整。低于定额总面积10%以下(不含10%)范围的院(部),学校视房源情况,逐步调整改善。
第十一条 房产资源使用费核算方式、收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应缴费公房面积=公房实际使用面积 - 定额面积
收费标准:定额内面积免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实际使用面积超出定额面积10%以上,在20%以内(含20%)的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超出定额面积20%以上的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20元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
科研机动用房和临时借用的公房不计入各院(部)的核算面积,根据实际使用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20元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
资产管理处于每年年末核算当年各院(部)应缴纳的房产资源使用费,发放缴费通知单,同时送达财务处。财务处为每个院(部)设立专项帐户。各院(部)应于当年的12月底前将应缴纳的房产资源使用费拨入专项帐户,财务处负责从专项帐户中直接扣缴各院(部)当年应缴纳的房产资源使用费。
第十二条 各院(部)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公房总量、学校核定的定额面积以及房产资源使用费的来源等,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具体管理办法,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校公房管理工作小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3
安徽工业大学公共服务用房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安徽工业大学公共用房管理条例(试行)》,并结合学校公共服务用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用房是指学校用于服务教学科研的公房,如教室、图书馆、会堂、体育场馆、大型设备仪器公共平台、公共实验室和研究院的用房等。
第三条 公共服务用房由学校指定相关部门使用并管理。
第四条 公共服务用房的使用以学校的现状为准,不规定额度。工作人员用房参照党政办公用房标准,不得随意扩大。
第五条 本细则与《安徽工业大学公共用房管理条例(试行)》同时生效,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4
安徽工业大学后勤保障用房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安徽工业大学公共用房管理条例(试行)》,并结合学校后勤保障用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用房是指学校用于为教师、学生生活服务的公房,如食堂、浴室、车库、医院等。
第三条 后勤保障用房由学校指定相关部门使用并管理。
第四条 后勤保障用房的使用以学校的现状为准,暂不规定额度。
第五条 本细则与《安徽工业大学公共用房管理条例(试行)》同时生效,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5
安徽工业大学产业、商业用房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安徽工业大学公共用房管理条例(试行)》,并结合学校产业、商业用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用房是指学校的校办企业和教工住宅区内配套的商业用房等。
第三条 使用人和学校之间为租赁关系,使用人须同校资产经营公司签订公房租赁合同,按时缴纳公房使用费。所有公房不准转租。
第四条 校办企业的公房使用费标准参照市场标准,如需减免,使用人应提出申请,由校资产管理处会同校资产经营公司和校财务处商议,决定是否减免。
第五条 商业用房租金标准参照市场标准。
第六条 本细则与《安徽工业大学公共用房管理条例(试行)》同时生效,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6
安徽工业大学公房
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公房租赁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安徽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产权属于安徽工业大学的所有公房(不含教职工住房及产业经营性用房),涉及对外租赁时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正常教学、科研、办公、服务需要的公房一律不准对外租赁。在学校开学期间,所有教室及其附属公房一律不准对外租赁。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国有资产职能管理部门,行使公房租赁行为的审核职能,监察处、审计处行使监督检查职能,财务处行使收费管理与分配职能,保卫处行使安全管理职能。
第五条 公房租赁校内审批程序为:由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对人数较多的大型活动用房,由保卫处就消防、安全问题提出意见。资产管理处对书面申请审核通过后,报主管资产管理工作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公房出租的收费标准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制定,其他各部门和个人不能自行确定。单次租赁租金超过10万元的,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七条 由资产管理处牵头,对拟出租较大面积(400平米以上)和较长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公房,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租人。
第八条 经招标或协商方式确定承租人后,学校授权资产管理处按规范文本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严禁其他部门和个人未经授权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或协议报监察处、财务处、保卫处备案。
第九条 公房出租收益采取“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收入一律上交学校财务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截留、挪用。具体收入的分配与使用由学校确定。
第十条 提出出租申请的部门及资产管理处对承租人要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学校公房出租租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 公房出租后,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监督检查,保证公房设施完好、结构完整。涉及公房装修和结构改动时,须经基建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同意。
第十三条 对于教育主管部门或业务协作单位的临时借用公房行为,在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各单位参照本办法第五条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各部门对外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暂按当期合同执行,本规定发布之日后到期续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没收全部收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修订《安徽工业大学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信息化建设与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