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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校内有关岗位选聘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06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安工大〔2023109

 

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2023年第十五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安徽工业大学校内有关岗位选聘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

  2023112

安徽工业大学校内有关岗位选聘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人事管理,合理有效配置人力资源,到人适其岗,人尽其才,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统筹规划原则。选聘工作应进一步统筹学校各类人力资源,充分调动各类岗位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二条 岗位需求原则。选聘工作应较好解决部分缺编岗位的实际用人困难,满足部分紧缺专业的实际教学需要。

第三条 发挥专长原则。选聘工作应充分考虑人员的专业特长,本着用人所长的原则进行,拟调人员能够胜任该岗位的工作。

第四条 结构优化原则。选聘工作应持续保障教学及实验队伍建设需要,优化人员队伍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

第二章 选聘及考核

第五条 选聘范围为校内在岗教职工,选聘岗位为教学岗位、实验岗位、辅导员岗位。

第六条 应聘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调入岗位的工作,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身心健康。

(二)具有相应岗位所要求的学历(位),具备相应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1.应聘教学岗位的,应具备对应的学科背景和教学科研能力,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并经教学单位组织试讲考核合格,其中校级及以上重点学科或具备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原则上须具备博士学位,特殊情况报学校研究。

2.应聘实验岗位的,应具备对应的学科背景和实操能力,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经教学单位组织试讲或实操考核合格,其中省级重点学科实验岗位原则上须具备博士学位,特殊情况报学校研究。

3.应聘专职辅导员岗位的,须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经学生工作部门综合考核合格。

第七条 选聘工作由学校择机组织开展,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岗位公布。根据学校实际工作需要,公布选聘岗位。

(二)个人申请。申请人员经现所在单位签署同意意见后,向选聘岗位所在单位(以下简称“单位”)递交书面申请。已入职但尚未明确岗位的高层次人才配偶可直接申请。

(三)单位考核。单位按照岗位条件进行审查并组织考核,考核方式包括试讲、面试或实操等。经单位集体研究、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将考核材料和选聘意见提交至人力资源处。

(四)学校审议。人力资源处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考核材料及岗位情况,确定拟选聘人员名单报学校审议。经学校审议通过后,确定岗位选聘人选。

(五)人事调配。选聘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配手续并至单位报到工作,工资和相关待遇自完成调配手续的下月起执行。

第八条 凡因成立新部门、机构调整、干部选任、上级文件要求等原因急需人员配备的,经学校研究决定后,由人力资源处办理调配手续。

第九条 选聘人员在新岗位12个月内须进行岗位考核。经单位考核不合格的,按前述程序重新申请岗位或由学校另行安排岗位;对于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另行安排工作岗位后再次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可作解聘处理。

第十条 选聘人员在新岗位5年内须取得该岗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未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须调整岗位,聘期其他考核事项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选聘人员在新岗位5年内原则上不得再次申请校内选聘。

第十二条 校内选聘应遵循岗位回避原则,选聘岗位不接收与单位领导成员存在直系亲属关系人员。

第十三条 校内选聘不接收同类岗位选聘,聘用协议有转聘约定或学校另有决议的除外。

第十四条 以前所发文件与本办法不符之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修订《安徽工业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工作规程》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修订《安徽工业大学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