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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公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13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党办〔201116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学院(),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为规范公务接待,促进办学交流合作,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校党委常委会审定,现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公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工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年12月9

 

 


安徽工业大学公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

 

为促进办学交流合作,规范公务接待,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0633号)、安徽省财政厅《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招待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3438号),以及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厉行节约努力降低办学管理成本的通知》(皖教工委〔20093)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归口管理

(一)校级接待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党办、校办)协调安排,相关单位(部门)给予配合。属党群系统的接待由党办归口协调,属行政系统的接待由校办归口协调,重大接待活动由党办和校办共同协调。

(二)单位(部门)接待由各单位(部门)安排接待。需校领导出席接待活动的,由党办或校办负责协调。

(三)外事接待由外事办公室,按照国家外交礼仪规定及外事纪律,负责组织接待工作,有关单位(部门)不得自行安排。其接待范围和接待实施,由外事办公室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校领导要求统一协调处理。

二、对等接待

根据来宾情况、来校目的和任务等进行对等、对口接待,分工负责,不搞层层陪同。

(一)校级接待范围。来校视察或检查工作的上级领导,或来校联系重要公务的其他领导;来校工作或讲学的两院院士,学校邀请来校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的专家、学者;来校访问交流的兄弟院校校级领导或企事业单位高层领导;根据校领导指示,应以学校名义接待的外单位来访人员;学校邀请或来校联系工作的其他人员。

(二)学院(部)、部门接待范围。与各单位(部门)业务相关的上级部门(同职级)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各单位(部门)邀请来校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的专家、学者;来校访问交流的兄弟院校单位(部门)负责人或企事业单位领导;各单位(部门)邀请或前来联系工作的其他人员。

三、热情规范

从有利于工作出发,接待中要热情大方、周到细致、讲究实效,积极营造学校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实行来访信息报告制度。各单位(部门)接待的来访人员中,有市(厅)级及以上领导、省级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处室负责人、兄弟院校领导和与我校有合作关系的大型企业高层领导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党办、校办。党办、校办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党政主要领导,做出相应的接待安排,并向其他校领导通报。

(二)规范实施接待环节。接待单位(部门)要做好联络沟通、协调安排接洽事宜,认真准备洽谈议题材料,规范落实迎送、会谈参观、餐饮住宿、交通安全、宣传报道等。

(三)加强公务接待资料收集工作。各单位(部门)负责接待重要来访或承办大型会议和活动,应做好文字和影像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根据需要及时向校办或党办提供。

四、廉政节约

坚持勤俭办事,严格遵守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廉政建设规定。接待费用(指就餐、用车等费用)按照“谁接待,谁支付费用”的原则处理,校级接待由校领导审批,各单位(部门)负责的对口接待费用自行记账结算,杜绝浪费。财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工业大学公务接待工作暂行办法》(党办〔20055号)同时废止。

六、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党办、校办负责解释并协调处理。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校园一卡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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