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制度汇编 > 综合行政管理 > 正文
制度汇编  
  • 综合行政管理
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学院(教学部)党委会议事规则(试行)》和《安徽工业大学学院(教学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13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安工大党〔201653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学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经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安徽工业大学学院(教学部)党委会议事规则(试行)》和《安徽工业大学学院(教学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

2016 711


安徽工业大学学院(教学部)

党委会议事规则(试行)

为充分发挥党委在学院(教学部)(以下简称“院(部)”)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更好地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促进院(部)党委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安徽工业大学章程》、《中国共产党安徽工业大学常委会议事规则(试行)》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院(部)党委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支持行政负责人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院(部)党委会是院(部)党的工作主要决策形式。依其议事规则讨论决策院(部)党的工作重要事项。

一、议事范围

(一)学习、宣传、贯彻中央、省委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的重要决策和决定;传达学习中央、省委、校党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指示精神。

(二)讨论审议院(部)党建及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划、年度工作及其实施中的有关重要事项。

(三)切实抓好院(部)党的建设,研究制定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推动党委主体责任落实,研究决定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和统一战线工作。

(四)研究院(部)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安全稳定、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定期分析研判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状况并做好相关工作。

(五)审定以院(部)党委名义上报和下发的重要文电。

(六)研究决定党支部的设置及支部书记任免,教工和学生党员发展事宜,党员的教育、管理及分党校的相关工作。

(七)研究决定院(部)党建、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等奖惩事宜。

(八)领导院(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九)其他需要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二、工作原则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二)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把中央、省委和校党委的指示精神同院(部)实际紧密结合,坚持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作用,最广泛地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牢固树立宗旨意识,自觉贯彻群众路线,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院(部)全体师生员工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维护班子团结。凡属党委会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必须经过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作出决定。

(五)坚持按党章党规办事,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坚持符合《安徽工业大学章程》进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三、会议制度

(一)党委会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减会议次数,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院(部)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对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的,书记、副书记或党委委员可临机处置,但事后要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二)党委会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非委员的院领导列席会议。院(部)办公室主任(党委秘书)列席并做好记录,可安排具有党员身份的院(部)团委书记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党委书记可以安排其他同志列席会议。

(三)党委会的议题由党委委员或院领导提出建议,书记或受书记委托的副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重要议题会前应在相关领导成员之间进行沟通。

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1-2天由院(部)办公室通知各参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同时送达。

(四)凡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分管领导对所涉及问题,应组织有关方面进行研究,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未经协调一致的事项,不得仓促上会。

每次党委会议题应适量安排,重要、紧急议题优先安排,重大议题可安排专题讨论。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对确有必要提交党委会研究的临时性议题,由书记决定并及时安排会议研究。

(五)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酝酿,既可以由书记和有关委员进行酝酿,也可以由书记委托有关委员进行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党委会决策。

需要进行民主协商的有关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前要向相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情况,征求意见,进行民主协商,并注意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要重视发挥党代表的作用,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讨论决定下级党组织有关重要问题,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

(六)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举行。研究决定有关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讨论的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用书面形式提出。

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如涉及与会者本人或其亲属时,其本人应当回避。

(七)党委会决定事项的一般程序是:由议题的主要提出人作简明扼要的说明;相关人员补充说明;委员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综合意见。

会议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保证委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书记必须在充分听取委员和列席人员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决定。如需表决的,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

对需要会议表决的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在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的基础上,下次会议再研究决定。

(八)党委会成员必须自觉维护党委的权威,执行党委会的决定。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在党委会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九)对党委会形成的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经主持人签批后存档备查。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党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十)坚持和健全党委委员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增加次数。民主生活会要认真准备,保证质量。召开民主生活会前,应广泛征求意见,认真撰写分析检查材料,会上开展积极的善意的实事求是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会后如实上报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十一)坚持和完善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年初制定学习计划,定期开展专题学习。

四、决策实施

(一)党委会做出的决策,由委员和院领导按照分工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并抓好落实,书记负总责。

(二)党委会做出的决策,执行中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分管院领导协调后,报书记决定;书记正式决定前,应当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征求各委员的意见。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请党委会研究决定。

五、附则

本规则适用于学校所属教学单位(即本规则中所指“院(部)”)党委。教学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参照本规则执行。

安徽工业大学学院(教学部)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为了加强学院(教学部)(以下简称“院(部)”)党政领导班子建设,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促进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和《安徽工业大学章程》和《安徽工业大学党政工作规程》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院(部)实行以党政联席会议决策、教授委员会审议咨询、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民主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治理形式。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是院(部)议事和决策的主要形式。依其议事规则讨论决策院(部)重要事项。

一、议事范围及议题确定

(一)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

1.学习传达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学校党政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本院(部)的具体贯彻实施意见。

2.研究确定院(部)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改革方案,讨论决定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

3.研究决定院(部)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学科建设、对外合作、学生工作、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及相关规章制度、政策办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4.研究院(部)的人事安排、考核奖惩、人才引进、师资培养、职称评聘等人事管理重要事项。

5.研究决定系、室、中心等组织机构设置及相关负责人任免、工作人员配备等方案。研究决定院(部)科级干部相关事宜。

6.研究决定院(部)年度经费预决算、资金使用、项目投入、办学资源调配及院(部)内分配方案等重要事项。

7.研究教职工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及安全稳定、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

8.教授委员会提请研究决定的学术治理事项。

9.其它须经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

(二)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院(部)党委书记、院长(主任)(含执行院长、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根据工作需要共同协商确定。书记、院长(主任)会前要充分协商酝酿,认真交换意见,形成基本共识,方可召开会议讨论研究。书记负责党建、思想政治教育、干部等工作议题,院长(主任)负责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工作议题。党政班子其他成员如有需要研究决定的议题,应事先向书记或院长(主任)提出,经书记或院长(主任)审定。相关系、室提出议题应事先提交院(部)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凡是未经书记或院长(主任)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议程。

(三)院(部)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涉及广大教职工或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等,必须事先广泛征求意见,尤其是要听取院(部)教职工代表大会、教授委员会等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还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论证评估,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有关教学指导、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教师聘任、学术道德等治学事务,按《安徽工业大学关于全面推进院(部)教授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须先由 教授委员会审议、评议、评定。

(四)对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的重要议题,应事先准备好相关材料,内容包括议题提出的原由、议题的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必要时需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议题经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后,除紧急突发性事件议题外,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参会人员应根据议题事先做好准备,以便在会上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二、会议组织及议事程序

(一)党政联席会议可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书记、院长(主任)召集主持,遇特殊情况时可由受委托的副书记或副院长(主任)主持。书记、院长(主任)中有一方因故不能参加且未授权同意时,会议一般不得召开。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也可视情况增减。

(二)出席党政联席会议的人员为:书记、院长(主任)、副书记、副院长(副主任)。院纪检委员列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党委秘书)列席并做好记录。根据需要可吸收校党委委员、校纪委委员,分工会主席、分团委书记和系、室负责人等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对议题的有关情况作补充说明,但不具有表决权。

(三)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分管领导缺席,非特殊情况,一般不讨论其分管的议题。

(四)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实行一事一议,决定事项遵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以下程序进行:由议题的主要提出人作简明扼要的说明,提出所议事项的建议方案或意见;相关人员补充说明;院领导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综合意见。

(五)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决定。对需要会议表决的事项,可以通过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为通过。

(六)对讨论的问题有重大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并充分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必要时可向学校党政领导请示汇报。

三、会议决定执行与监督

(一)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院(部)办公室主任(党委秘书)形成完整的会议记录,并注意妥善保存。会议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及缺席情况,会议议题、发言要点、会议决定等。重要事项的研究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并经出席会议人员复核,主持人签批后存档备查。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校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二)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院(部)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负责组织传达和落实。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向上级组织申述,但要坚决按照集体决定执行。

(三)在落实过程中如发现重要情况和事项应及时报告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如遇客观情况不能按照原决定执行时,可以向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建议提请会议复议。

(四)对于会议决定事项,院(部)党政班子成员负责各自分管范围内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负责协调解决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于重大决策,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应亲自督促检查执行情况。一般应当在下次党政联席会议上,由分工负责的班子成员对上次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作出汇报。

四、会议纪律与原则

(一)实行回避制度。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如涉及与会者本人或其亲属时,其本人应当回避。

(二)坚持请假制度。与会人员不得无故缺席;因故不能到会的成员,必须会前向院(部)(部)党政主要负责人请假。

(三)对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情况要做好保密工作,在形成决议、决定并正式执行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对于可以向外公布的事项,应按照学校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四)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增强组织纪律观念,在形成决议、决定并正式执行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五)党政联席会议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原则。党政之间既要明确职责,又要协同合作;既要合理分工,又要形成合力;有效形成相互配合、协调运转的工作机制。班子成员及党政领导之间要展开经常性的谈心活动,加强沟通,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努力营造一个团结、和谐向上的良好环境。

(六)党政联席会议坚持群众路线原则。院(部)班子成员要以人为本,尊重师生主体地位,发挥师生的首创精神,要注意深入基层和师生调查研究,会前要倾听来自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后执行要主动接受师生监督,不断提高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


五、附则

(一)本规则适用于学校所属教学单位(即本规则中所指“院(部)”)。

(二)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安徽工业大学二级院(部)(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党办〔201012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关于修订《安徽工业大学财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修订《安徽工业大学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