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2017〕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统计工作是把握学校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的重要手段,是编制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是实施科学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为适应建设地方特色高水平大学的需要,使学校统计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更好地发挥数据统计分析在学校决策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教育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统计工作指以“安徽工业学”名义上报的统计调查表、统计报表以及学校制发的各类统计调查表等统计资料填报工作。主要包括综合统计报表和专项统计报表。其中,综合统计报表是指涉及学校建设发展各方面数据的报表,如全国教育事业统计数据(高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等;专项统计报表指涉及学校某一方面工作的报表,如人事报表、科研报表等。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应依照国家相关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如实填报各类统计报表,提供统计所需要的统计信息,确保学校统计工作质量。
第二章 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
第四条 规范统计报表工作。贯彻国家相关统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高等教育相关统计管理制度和本办法,及时、准确地填报各类统计调查报表和统计报表。
第五条 全面整理统计信息。系统地收集整理学校办学各方面的数据信息,包括事业规模与结构、学科与专业、教学与科研、财务与资产、社会服务、校园文化、校友情况等方面的状态数据。
第六条 深化数据分析应用。运用统计方法,进行统计调查,开展统计分析,实施统计预测,提供统计服务,分析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趋势,为制定发展规划及各类政策提供可靠的数据信息。
第三章 统计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加强领导。学校统计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分管校领导专项把关,发展规划处综合协调,学校各单位归口负责,各部门相互支撑、协作互动的组织管理体系。
第八条 综合协调。发展规划处是学校统计工作统一综合协调管理单位,负责对学校统计工作的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
(一)组织完成学校高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等综合性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协调、督查学校各专项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
(二)开展综合统计分析,撰写统计分析报告,及时为学校提供统计咨询和决策支持服务。
(三)开展各归口部门负责的相关专项统计报表的报前备案审查工作。对接做好校内外统计信息的发布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和时效性。
(四)做好统计资料的归档工作,统一管理学校的各类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建立健全学校统计管理制度,执行学校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和工作计划。
(五)开展跨部门的统计分析合作,根据学校发展需求设立统计分析研究课题,鼓励各部门积极运用统计方法和统计信息开展院校研究。
(六)加强统计人员队伍建设,组织统计人员业务学习和交流,对学校各单位和统计人员进行考核。
第九条 归口负责。学校相关机关部门为教学、科研、人事、资产等专项统计工作的归口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核实、汇总和上报相关专项统计报表,并主动对接发展规划处做好数据衔接和报表备案等工作。
(二)定期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所涉及的学校发展基本情况进行数据收集、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及时报送主管校领导。
(三)配合发展规划处完成学校综合性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及时、准确地提供本部门负责的统计数据。
第十条 信息采集。学校各院(部)、直属单位为统计信息的采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学校相关归口部门要求,负责采集、核实和汇总本单位的相关统计信息,准确、按时地提供统计数据。
(二)定期对本单位发展基本情况进行数据收集、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及时报送联系校领导和相关部门。
第四章 统计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台帐管理制度。学校各单位(部门)在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建立健全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和核算制度,避免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帐中错、漏、重复等情况发生。积极发挥互联网+条件下的信息互联互通优势,提高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工作水平。
第十二条 统一归档制度。学校各单位在上报各类统计资料时必须同时报送发展规划处备案,学校档案馆建立统计报表卷宗,统一归档全校各类统计调查表和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 审核签发制度。统计调查表和统计报表在校内各部门间流转时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移交下一个部门。凡以学校名义报出的统计报表均须经发展规划处审核(复审)和签字(会签)后加盖校印报出。
第十四条 统一发布制度。学校统计数据由发展规划处按规定发布,统计数据一经公布,学校各单位均应以此为准使用数据。
第五章 统计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 学校综合统计报表由发展规划处组织学校各单位填报,工作流程如下:
(一)发展规划处根据上级机关下达的统计任务,按各业务内容分解到相关职能单位。
(二)相关单位(部门)按规定时间完成信息采集和填报工作,经本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送发展规划处。
(三)发展规划处审核并汇总各单位报送的信息,完成统计数据表的填写工作。
(四)发展规划处将汇总生成的综合统计报表上报分管校领导审定。
(五)综合统计报表经校长审签,并加盖学校公章后由发展规划处负责报出。
第十六条 专项统计报表由学校归口部门负责填报,工作流程如下:
(一)归口部门认真学习统计法规和相应专项统计的要求,按要求收集和整理数据,及时做好专项统计报表填写工作。
(二)归口部门生成专项统计报表后,与发展规划处对接沟通。
(三)专项统计报表填制后,由归口部门报送分管校领导审核。
(四)归口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报送相关专项统计报表,并抄送发展规划处备案。
(五)各专项统计报表按学校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及时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 2016年第15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修订《安徽工业大学新闻宣传成果认定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