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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09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党办〔20251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校党委常委会审定,现将《安徽工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2518


安徽工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安徽省消防条例》《安徽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安徽省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南》《安徽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和驻校内其他单位。凡在本校工作、学习、居住的师生员工、教职工家属和外来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学校及校内各单位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并明确职责。

第五条 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增强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承担消防安全的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 学校安全管理委员会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领导机构(下设消防安全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安全保卫部(处)。安全保卫部(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全校性消防安全检查或专项检查;

(三)监督检查校园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根据需要添置、配备消防器材,按照消防部门要求落实消防设施的第三方托管维保;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审批校内单位动用明火作业申请;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两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八)受理校内各单位及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属地消防部门进行申报,协助消防部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九)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协助消防部门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和驻校内其他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依法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工作档案;

(二)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并通过演练不断完善,定期研究消防安全工作;

(三)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落实相关待遇;

(四)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做好本单位所辖区域内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管理,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加强火灾防范;

(五)加强本单位全员消防安全“一懂三会”(懂得本场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火灾危害性,会报警、会灭火、会逃生)教育培训和演练,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培训,强化师生员工的防火意识和消防技能;

(六)定期开展本单位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整改记录,及时报告重大隐患并落实防范措施;

(七)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安全保卫部(处)备案,工程施工不得损坏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擅自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堵塞防火通道;

(八)在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维护,以及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和及时劝阻消防违法违规行为等消防安全职责;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协助消防部门实施灭火,事后协助消防部门调查事故原因;

(十)对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外,有关单位和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本科生的消防安全教育管理;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的消防安全教育管理;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留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管理;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本院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管理。

(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在本部门安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各类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监管,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等管理工作,制定完善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基建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专用消防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和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消防施工的监督管理及消防申报验收工作,组织实施预算在50万元以上的消防维修改造工程。

(四)后勤处(后勤集团)负责校园消防设施供水、供电保障和预算在50万元以下的消防小型维修工程的维修改造;加强对学生宿舍、教学楼宇等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用电安全的管理和检查;协助相关单位保障楼宇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发现火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扑救和疏散师生;定期组织后勤管理服务人员参加消防培训和演练;严格监管责任,督促物业等服务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后勤处(后勤集团)、资产经营公司应加强对校内经营服务单位的日常消防安全宣传和监管,与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开展常态化的用电、用火安全检查;组织从业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督促经营服务单位自行配备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保护学校消防设施。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图书馆、实验室、食堂(餐厅)、教学楼、档案室、保密室、会议中心(活动中心)、体育馆、幼儿园、计算机房、锅炉房、水泵房、配电室、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容易发生火灾、火灾容易蔓延、人员和物资集中的部位,是校内消防安全管理重点部位。

重点部位所在单位或相关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在校内举办文娱、体育、就业市场、集会等人员聚集的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报安全保卫部(处)备案。

第十四条 校内建筑物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装饰等活动,相关单位应当确定一名安全负责人,且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和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要有安全保卫部(处)参加。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的,由该工程项目的牵头单位负责消防设施的建设、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和消防器材的配置。施工单位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管理单位须加强监管。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相关管理单位和安全保卫部(处)的监督与检查。建筑工程竣工后,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报学校档案室存档,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交付使用后,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原防火设计。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安全保卫部(处)备案。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实验室、教室、图书馆、计算机房和报告厅(会议中心)等人员密集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禁止吸烟及使用明火和大功率电器。校园内严禁焚烧垃圾、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八条 宿舍楼、食堂、图书馆、实验室、报告厅、体育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门禁系统的外门,应当设置快速开启装置和提示标识。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第十九条 严禁在宿舍、教室、办公室等楼宇内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区域停放电动车,以及采用飞线充电等违反用电安全规定的方式对电动车充电。

第二十条 学校每年对电气线路管道和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及时更换老化电气线路。食堂应加强日常燃气管道安全性检查,定期清理烟道。

学校放假期间应当关闭非必要的电器设备,暂停使用的实验室、实训室等场所应断水、断电、断气。

第二十一条 因施工等特殊原因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提前向安全保卫部(处)报批,落实现场安全措施。电焊、气焊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配备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消防控制室所在楼宇的使用单位和学校相关单位在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控制室值守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积极采用智慧消防管理平台、消防物联网技术,提升消防工作智能化水平。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的存放、使用审批制度,明确专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 除实验室等因教学、科研需要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外,禁止在教室、宿舍、图书馆、计算机房等场所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物品。校内高层建筑和学生宿舍楼内严禁使用和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

第二十六条 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校内经营服务单位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相关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 发生火灾时,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火灾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火灾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第一时间向安全保卫部(处)和学校办公室等部门报告。学校应当及时向属地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

第二十八条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做好善后工作。未经消防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校内单位的消防工作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本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三十条 校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检查和巡查工作机制,对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巡查。

第三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栓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学生宿舍、图书馆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学生宿舍还应加强夜间巡查。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第三十三条 安全保卫部(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处、资产经营公司等归口管理部门,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职能领域内的消防安全检查。归口管理部门对各单位的检查,还应当包括各单位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档案建立健全,以及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应留有记录,检查(巡查)人员、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五条 对检查(巡查)中发现的各类火灾隐患和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改正并督促落实,相关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或按期整改。

第三十六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人员,同时向安全保卫部(处)报备。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七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安全保卫部(处)备案。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加强保安员、食堂职工、消防安全重点场所人员技能培训。确定每年的十一月为学校消防安全宣传月。

第三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四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安全保卫部(处)、国际教育学院、后勤处(后勤集团)和各学院,应联动加强学生宿舍消防安全检查,开展学生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在新生军训期间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通过主题班会、团学活动、宣传橱窗、网络新媒体等渠道和方式开展学生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四十二条 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处)和各单位应将消防安全培训纳入新入职的教职工岗前培训内容。后勤宿管中心、图书馆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学期至少组织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辅导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

(四)校内经营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和物业管理人员;

(五)其他依照规定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四十四条 安全保卫部(处)根据校内各单位需求,指导和协助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工作。各单位应将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的情况,及时报安全保卫部(处)备案。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四十五条 学校及校内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报学校后勤处备案。

第四十六条 学校各类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四十七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八条 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九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十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五十一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五十二条 学校将各二级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五十三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违反消防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责令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因渎职、失职或者管理失控发生火灾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修订《安徽工业大学离退休教职工逝世后丧事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